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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2024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将小微金融监管评价与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日常监管工作充分结合。在按年度开展监管评价的同时,应继续做实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数据监测、业务推动、监督检查等工作。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据监管评价结果及各项评价要素和指标的具体得分情况,分行施策,精准发力,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确定督导、督促、检查的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