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2024年) 第六章 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2024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各金融监管局按照本办法规定,可结合辖内情况,就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工作的具体协调机制和流程制定细则,报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普惠金融职能司局备案。 附件: 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指标表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