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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2024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