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2024年) 第四章 评价流程 第二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2024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评价流程 第二十二条 年度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工作结束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普惠金融职能部门应做好相关文件及证明材料的归档工作。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