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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2024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督导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工作,并直接负责开展对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的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工作。

各金融监管局负责组织开展对辖内属地监管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一级分行的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工作。对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分支机构的评价,可参照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确定评价指标和分值权重。

各金融监管局可根据辖内实际情况,自主决定是否对辖内的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等其他分支机构开展小微金融监管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