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财公司监管评级暂行办法(2026年) 第四章 理财公司监管评级暂行办法(202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评级结果运用 第二十条 监管评级结果综合反映理财公司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水平,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配置监管资源、开展市场准入、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根据理财公司监管评级结果,结合单个评级要素得分情况,按照风险为本、激励约束相容原则,对不同监管评级结果的理财公司,相应调整监管要… 第二十二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可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风险监管要求对分类监管措施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十三条 理财公司因监管评级结果下降导致不再满足相应业务开展条件时,不得新增该类业务。如理财公司下一年度监管评级结果仍未恢复,应当有序压降该类业务存量。 第二十四条 理财公司监管评级结果原则上仅供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监管工作使用。理财公司应当对监管评级结果严格保密,不得对外提供,不得用于广告、宣传、营销等商业目的…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