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6年) 六、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6年) 六、 六、 对《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9号公布,根据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和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240号、第262号修正)作出修改 (一) 将第一条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 (二) 将第十九条中的“原产地证书”修改为“产地证书”。 (三) 将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将非食用动物产品运往检疫许可证列明的指定企业后,应当向指定企业所在地海关申报,由指定企业所在地海关实施检验检疫,并对存放… (四) 将第二十四条第三项中的“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动物排泄物或者其他动物组织等的”修改为“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其他具有动植物检疫风险且可能造成扩散的活体有害生物、动物… (五) 将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方可销售、使用或者在指定企业加工。海关按照规定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六) 将第三十三条第四项中的“2年”修改为“3年”。 (七) 删去第三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八) 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七条,删去第三项、第四项;将原第五项改为第三项,修改为:“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将原第六项改为第四项。 (九) 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五条,删去其中的“组织进行抽查评估,”。 (十) 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四十八条,将其中的“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修改为“有效期届满30日前”。 (十一) 将第五十条改为第四十九条,删去其中的“,年审合格的在《注册登记证》(副本)上加注年审合格记录”。 (十二) 将第五十一条改为第五十条,修改为:“注册登记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注册登记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直属… (十三) 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二条,删去第三项;将原第四项改为第三项、原第五项改为第四项;将原第六项改为第五项,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注册登记的其他情形… (十四) 将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条,将第四项中的“2年”修改为“3年”。 引用法条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23)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26) (七)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