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6年) 六、 对《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9号公布,根据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和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240号、第262号修正)作出修改 (十三)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6年) (十三) 六、 对《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9号公布,根据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和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240号、第262号修正)作出修改 (十三) 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二条,删去第三项;将原第四项改为第三项、原第五项改为第四项;将原第六项改为第五项,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注册登记的其他情形。” (十二) 目录 (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