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6年) 六、 对《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9号公布,根据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和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240号、第262号修正)作出修改 (三)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6年) (三) 六、 对《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9号公布,根据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和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240号、第262号修正)作出修改 (三) 将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将非食用动物产品运往检疫许可证列明的指定企业后,应当向指定企业所在地海关申报,由指定企业所在地海关实施检验检疫,并对存放、加工过程实施检疫监督。”修改为“经现场查验合格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将非食用动物产品运往检疫许可证列明的指定企业,指定企业所在地海关实施检验检疫,并对存放、加工过程实施检疫监督。”并单独成为一款,作为第三款。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