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26年) 第二章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26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运行管理 第六条 电力企业应当保证大坝安全监测系统、泄洪消能和防护设施、应急电源等安全设施与大坝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 第七条 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大坝安全检查、运行维护与隐患治理等工作,保证大坝主体结构完好,大坝安全设施运行可靠。 第八条 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大坝安全监测与信息化建设,及时整理分析监测成果,在线监控大坝运行安全状态,并且按照要求向大坝中心报送大坝运行安全信息。 第九条 电力企业应当对大坝进行日常巡视检查。 第十条 电力企业应当每年开展大坝安全年度详查,总结本年度大坝安全工作,分析大坝、泄洪消能和防护设施、其他水工建筑物、闸门及启闭机、监测系统和应急电源的运行情况,整编分析… 第十一条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水电站防洪度汛工作。 第十二条 电力企业应当制定大坝运行安全应急预案,建立与地方政府、相关单位的应急联动。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部门不得擅自改变或者调整水电站原批准的功能。 第十四条 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建筑物,应当在工程实施前进行大坝安全影响专项论证,并经大坝中心评审。 第十五条 工程降低等别以及大坝退役(包括大坝报废、拆除或者拆除重建)应当充分论证。 第十六条 电力企业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大坝安全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定期培训。 第十七条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和保存大坝建设工程档案、运行维护资料及相应原始记录。 第十八条 电力企业委托大坝运行安全专业技术服务单位承担大坝运行安全分析、监测、测试、检验、检查、维护等具体工作的,大坝运行安全责任仍由委托方承担。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