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26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电力企业对大坝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由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电力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在大坝调度运用、安全年度详查、运行情况分析、监测资料整编等工作中玩忽职守,导致大坝事故的,由上级主管单位依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