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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1998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申请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报送下列文件资料;

按本规定附录一《中国民用机场开放使用申请书样式》的要求填写的中国民用机场开放使用申请书;

机场建设的批准文件和竣工验收证书;

试飞合格文件;

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机场土地使用证;

空中交通管制人员、机务维修人员及其他各项专业人员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岗位资格证书;

按本规定第四章的要求编制的民用机场使用手册;

民航总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