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为正确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依法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促进信息网络产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在依法行使裁量权时,应当兼顾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
第三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
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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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宁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升级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复(2022年)
-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2002年)
- 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2014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1979年)
-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2004年)
- 银监会发展改革委关于银行业支持重点领域重大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2015年)
-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202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6年)
-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