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网络服务时,对热播影视作品等以设置榜单、目录、索引、描述性段落、内容简介等方式进行推荐,且公众可以在其网页上直接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应知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