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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 第五条

第五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提供网页快照、缩略图等方式实质替代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向公众提供相关作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提供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