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1994年)
发布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效力
已失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审理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并后的经济纠纷案件是否适用国发〔1990〕68号文规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