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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1994年) 三、

三、 从本批复公布之日起,本院法(研)复〔1987〕33号《关于行政单位或企业开办的企业倒闭后债务由谁承担》的批复第二条中关于如果企业开办的分支机构是公司,不论是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可以根据国发〔1985〕102号通知处理的规定和法(经)发〔1991〕10号通知第六条的规定,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