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1994年) 二、

二、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对虽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实际上并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依据已查明的事实,提请核准登记该企业为法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吊销的,人民法院对该企业的法人资格可不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