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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1994年) 一、

一、 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歇业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视同歇业后,其民事责任承担问题应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