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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1994年) 1.

1. 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在实际上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以其经营管理或者所有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