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教育督导条例(2012年) 第二章 督学 第六条 国家实行督学制度。 教育督导条例(2012年) 兼职督学的任期为3年,可以连续任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3个任期。 第二章 督学 第六条 国家实行督学制度。 兼职督学的任期为3年,可以连续任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3个任期。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