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教育督导条例(2012年) 第三章 督导的实施 第十五条 教育督导条例(2012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督导的实施 第十五条 经常性督导结束,督学应当向教育督导机构提交报告;发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或者危及师生生命安全的隐患,应当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