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教育督导条例(2012年) 第三章 督导的实施 第十八条 教育督导条例(2012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督导的实施 第十八条 教育督导机构可以要求被督导单位组织自评。被督导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进行自评,并将自评报告报送教育督导机构。督导小组应当审核被督导单位的自评报告。 督导小组应当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现场考察。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