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教育督导条例(2012年) 第三章 督导的实施 第十七条 教育督导条例(2012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督导的实施 第十七条 教育督导机构实施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应当事先向被督导单位发出书面督导通知。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