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 第四章 教师资格考试 第九条 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 第九条 第四章 教师资格考试 第九条 教师资格考试科目、标准和考试大纲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 教师资格考试试卷的编制、考务工作和考试成绩证明的发放,属于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考试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的,由县级… 第八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