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 第二十二条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造成损失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7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