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条 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 第二十条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条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