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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金融机构行政许可工作规程(2025年) 第九十五条

第九十五条 政策性金融机构法人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由法人机构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提交,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政策性金融机构部委董事人选及任职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政策性金融机构章程执行,其任职后十日内,由法人机构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报告。

政策性金融机构从境内聘请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境外机构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总经理)、副行长(副总经理)、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的任职资格申请,由法人机构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提交,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政策性金融机构省级分行(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由拟任人的上级任免机构提交,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政策性金融机构地(市)分行(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由拟任人的上级任免机构提交,由拟任人所在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地市级或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

政策性银行县(区)支行行长应当在任职后五日内向拟任职机构所在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县级、地市级派出机构或者省级派出机构报告。拟任人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可以责令政策性银行限期调整任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