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征兵工作条例(2001年) 第六章 交接新兵 第三十条 征兵工作条例(2001年) 第三十条 第六章 交接新兵 第三十条 由县、市组织新兵自行到部队报到的,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 征兵开始时,部队以军为单位派出联络组,负责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办公室联系,商定新兵自行报到的有关事宜; (二) 县、市征兵办公室应当根据上级征兵办公室的安排,与部队派出的联络组具体商定新兵报到地点、联系办法和接收等有关事宜;根据新兵的去向、人数进行编组,并指定有一定组织能… (三) 部队应当在新兵报到地点的车站、码头和机场设立接待组,负责新兵接收工作。 (六)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