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征兵工作条例(2001年) 第六章 交接新兵 第三十条 由县、市组织新兵自行到部队报到的,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二) 征兵工作条例(2001年) (二) 第六章 交接新兵 第三十条 由县、市组织新兵自行到部队报到的,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二) 县、市征兵办公室应当根据上级征兵办公室的安排,与部队派出的联络组具体商定新兵报到地点、联系办法和接收等有关事宜;根据新兵的去向、人数进行编组,并指定有一定组织能力的新兵担任班、排、连长,负责新兵途中的管理工作;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