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征兵工作条例(2001年) 第九章 经费开支 第四十七条 征兵工作条例(2001年) 第四十七条 第九章 经费开支 第四十七条 新兵被服调拨到县、市所需的运输费用,由军区联勤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武警总队后勤部分别负责报销。县、市下发新兵被服所需的运输费由兵役征集费开支。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