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征兵工作条例(2001年) 第六章 交接新兵 第三十条 由县、市组织新兵自行到部队报到的,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三) 征兵工作条例(2001年) (三) 第六章 交接新兵 第三十条 由县、市组织新兵自行到部队报到的,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三) 部队应当在新兵报到地点的车站、码头和机场设立接待组,负责新兵接收工作。 (二)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