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征兵工作条例(2001年) 第六章 交接新兵 第三十条 由县、市组织新兵自行到部队报到的,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 征兵工作条例(2001年) (一) 第六章 交接新兵 第三十条 由县、市组织新兵自行到部队报到的,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 征兵开始时,部队以军为单位派出联络组,负责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办公室联系,商定新兵自行报到的有关事宜; 第三十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