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8年)
发布机关
国土资源部
效力
已失效
(2001年6月28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 2004年10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9次部务会议修订 2008年11月12日国土资源部第13次部务会议修正)
第一条
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
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第四条
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
第五条
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
第六条
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应当由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委托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但建设项目占用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的,委托市…
第七条
已批准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备案的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第八条
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核准的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用地预审完成后,申请用地审批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与矿产资源…
第九条
受国土资源部委托负责初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转报用地预审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预审申请和第九条规定的初审转报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和接收。不符合的,应当场或在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和转报人,逾期不通知的,视为受理…
第十一条
预审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第十二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预审申请或者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20日内不能出具预审意见的,经负责预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批…
第十三条
预审意见应当包括对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内容的结论性意见和对建设用地单位的具体要求。
第十四条
预审意见是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必备文件。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两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