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8年) 第八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8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核准的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用地预审完成后,申请用地审批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与矿产资源压覆情况证明等手续。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