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8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受国土资源部委托负责初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转报用地预审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作出的初步审查意见。
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相关图件。
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经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和修改规划听证会纪要。
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作出的初步审查意见。
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相关图件。
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经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和修改规划听证会纪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