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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或者收养继子女登记办法(2026年) 第九条

第九条 被收养人是中国内地居民,生父母一方为中国内地居民,另一方为非中国内地居民,送养人除应当提交第七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外,还应当按照下列情形提交被收养人非中国内地居民的生父或者生母的证明材料:

生父或者生母的有效身份证件。生父或者生母为外国人的,应当提供有效护照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生父或者生母为华侨的,应当提供本人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生父或者生母为港澳居民的,应当提供有效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和身份证。生父或者生母为台湾居民的,应当提供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湾居民居住证和身份证。

经过公证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和生父或者生母签署的同意送养子女的书面意见。生父或者生母为外国人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和同意送养子女的书面意见应当经过所在国有权公证机构公证;生父或者生母为华侨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和同意送养子女的书面意见应当经过所在国有权公证机构公证;生父或者生母为港澳台居民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和同意送养子女的书面意见应当经过港澳台地区有权公证机构公证。

外国人、华侨提交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履行相应的认证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