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或者收养继子女登记办法(2026年) 第十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或者收养继子女登记办法(2026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送养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认为送养人、被收养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将送养人、被收养人名单通知中国收养组织,同时转交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复制件。 引用法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或者收养继子女登记办法第七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或者收养继子女登记办法第八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或者收养继子女登记办法第九条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