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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或者收养继子女登记办法(2026年) 第八条

第八条 被收养人是收养人继子女的,送养人除应当提交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交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如果被收养人的生父母一方死亡,与外国人结婚一方应当提交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的死亡证明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生效裁判文书,以及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一方的父母不优先行使抚养权的书面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