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下列基金会、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下列基金会、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一) 全国性公募基金会; (二) 拟由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会; (三) 原始基金超过2000万元,发起人向国务院民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的非公募基金会; (四) 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代表机构。 第六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