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 第八条
第八条 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有固定的住所;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有固定的住所;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