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注销 第九条 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 第九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注销 第九条 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申请书; 章程草案; 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