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基金会章程必须明确基金会的公益性质,不得规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益的内容。
基金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名称及住所;
设立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原始基金数额;
理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理事的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法定代表人的职责;
监事的职责、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审定制度;
财产的管理、使用制度;
基金会的终止条件、程序和终止后财产的处理。
基金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名称及住所;
设立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原始基金数额;
理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理事的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法定代表人的职责;
监事的职责、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审定制度;
财产的管理、使用制度;
基金会的终止条件、程序和终止后财产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