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不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不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 (四)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