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注销 第八条 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 第八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注销 第八条 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二) 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 (三) 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 有固定的住所; (五)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章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