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及相关监管指引(2006年) 第三章 评估与监测指标 第十九条 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及相关监管指引(2006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评估与监测指标 第十九条 国有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五级分类标准对信贷类资产进行分类,并按五级分类口径对信贷类资产的质量进行评估,财务重组后应将不良贷款比例持续控制在5%以下。 不良贷款比例根据贷款五级分类口径测算,计算公式为:(略)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