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2015年) 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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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
国家铁路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附件第131项明确铁路运输企业设立、撤销、变更审批的实施机关为铁道部。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附件4《国务院决定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第53项明确该项目名称为“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实施机关为国家铁路局。
国家铁路局
《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9号)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国家铁路局依据职责和权限,依法对被许可企业从事许可事项活动情况、许可条件保持情况以及遵守铁路行业管理相关规定等实施监督检查,受理相关投诉举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