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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代表管理办法(2026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聘用或者授权不符合条件的、存在商业贿赂记录的医药代表;

指使、纵容医药代表从事违法行为;

向医药代表分配药品销售任务,要求医药代表实施收款和处理购销票据等销售行为;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