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规范保险机构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文件的通知(2013年) 8. 联系人。保险机构向保监会行文,应当在末页注明文件承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和传真。 三、 关于规范保险机构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文件的通知(2013年) 三、 8. 联系人。保险机构向保监会行文,应当在末页注明文件承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和传真。 三、 报送要求 (一)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内容明确,文字简练。 (二) 各保险机构应当以机构名义向保监会或者保监会办公厅正式行文,不得以保险机构内设部门名义行文,不得向保监会办公厅以外的其他内设部门行文。保监会内设部门如在职权范围内… (三) 除保监会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保险机构或者保险机构负责人名义直接向保监会领导行文。 (四) 保险机构分支机构不得直接向保监会行文(按照法人机构管理的除外),应当向当地保监局行文。 (五) 各保险机构报送保监会的“请示”,凡涉及机构设立方面的,一律报送3份;其他事项的“请示”或者“报告”,一律报送1份。 (六) 保险机构应当向保监会办公厅报送文件,原则上采用EMS邮寄方式,收件人为“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联系电话为“66288008”。如确有必要,可委派专人报… 自本文印发之日起,《关于规范保险机构向保监会行文的通知》(保监办发〔2000〕3号)自动废止。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 (二)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