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实施《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有关事项的通知(1994年) 6. 渔场、渔港秩序是否有所改善。 三、 关于实施《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有关事项的通知(1994年) 三、 6. 渔场、渔港秩序是否有所改善。 三、 渔政渔监和港监部门应加强对海上生产、航行、治安秩序的管理,海关、公安边防部门应结合海上缉私工作,取缔“三无”船舶,对海上航行、停泊的“三无”船舶,一经查获,一律没收,并可对船主处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