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18年)
发布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效力
现行有效
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对《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二条修改为:“案号的基本要素为收案年度、法院代字、专门审判代字、类型代字、案件编号。
二、
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案号各基本要素的编排规格为:‘(’+收案年度+ ‘)’+法院代字+专门审判代字+类型代字+案件编号+‘号’。”
三、
将第五条第二款第三项修改为:“(三)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所辖的铁路、海事、知识产权、油田、林业、农垦专门中级法院,各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所辖的跨行政…
四、
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相同专门审判和类型代字的案件编号,按照案件在同一收案年度内的收案顺序,以顺位自然数编排,但第二款规定情形除外。”